《南宁市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26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条规定:“本市建立献血关爱和救助机制,对献血者予以关爱,对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予以救助,所需经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地帮助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无偿献血者和因无过错用血受感染人员,进一步实施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工作,由市卫健委起草,市人民政府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分别从关爱和救助主体、关爱和救助对象、公益金筹措及管理、关爱和救助标准、评定与鉴定、受理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关爱和救助主体。《办法》第二条明确关爱和救助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工作,市卫健委和市红十字会共同组建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工作。
(二)关爱和救助对象。《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对关爱和救助对象所包含的人群以及对不符合关爱和救助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首先,符合关爱和救助对象人群包括:1.获得本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且自身遭受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无偿献血者;2.因无过错用血而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的受血者;3.发生重度献血不良反应者;4.其他经审定应当关爱和救助的对象。
其次,不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的情形符合以下之一的:1.用血产生不良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2.无偿献血者因本人违法犯罪导致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的;3.献血前故意隐瞒自身病史和生活史而导致发生重度献血不良反应的;4.经审定不属于关爱和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公益金的来源及管理做了解释。公益金启动资金由献血工作经费和财政资金出资组成,后续资金由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募捐。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共同组建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公益金。
(四)关爱和救助标准。《办法》第三章重点说明四类符合关爱和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救助金标准参照杭州、南京、昆明等城市对无偿献血者关爱和救助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经评定或鉴定符合相关关爱救助条件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详细标准对四类人群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1.第一类人群患重大疾病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不包含临时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时,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公益金救助。具体标准如下: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自费部分超过3万元(含)的,给予0.8万元救助金;自费部分在2万元(含)-3万元(不含)之间的,给予0.5万元救助金;自费部分在1万元(含)-2万元(不含)之间的,给予0.2万元救助金。
2.第一类人群的家庭遭受意外重大变故(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救助金。
3.第二类人群因无过错用血意外感染艾滋病的一次性救助50万元;意外感染丙型肝炎的一次性救助30万元;意外感染乙型肝炎的一次性救助20万元;意外感染梅毒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4.第三类人群,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按照《献血不良反应分类指南》进行分类,根据严重程度由管委会综合评估,一次性救助1-10万元。该类人员因献血不良反应产生的就医治疗费用由南宁中心血站在献血工作经费中全额保障。
5.第四类人群的,经管委会研究审定应当关爱和救助的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关爱和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情况的,不重复享受救助,按单项最高救助金额确定。
(五)评定与鉴定。《办法》第四章明确关爱和救助对象申请公益金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要求。发生重大疾病和重度不良反应的无偿献血者,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作出明确诊断。无过错用血感染的情况,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六)受理和实施。《办法》第五章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后的流程审核进行说明。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后由南宁中心血站和市红十字会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发放公益金。
(七)关于有效期的规定。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启动重新制定程序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政策衔接。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