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逐步规范了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方式。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七条规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经评估,《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为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据此,经研究认为《暂行办法》修改后可以继续施行。因此,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我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审定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
4.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
5.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
6.参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11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要求,已征求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依据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四、目标任务
为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有序开发利用,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1.第一、二、三、四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适用范围、内涵、供应及具体开发利用方式。
2.第五、六、七、八、九条分别明确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的开发利用要求。
3.第十、十二条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施策、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历史留用地妥善处理。
4.第十一条明晰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并明确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具体负责管理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也包括对于已采取自主开发方式运营的安置留用地项目的管理、监督、指导及相关问题处置。
5.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农、林、牧、渔场已取得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利用。
6.第十四条明确了各县(市)辖区内的安置留用地管理规定由其另行制定。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办法》实施中的解释权、执行时间、文件有效期。
六、主要内容解读
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获批准的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已获批准的安置留用地是指符合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可保留的安置留用地。
2.本《办法》所称的安置留用地包括产业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安置留用地上建设的物业称为安置物业,安置物业分为产业安置物业和住宅安置物业。
3.关于因征地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相关要求,已纳入南府规〔2023〕24号文中,不再列入本《办法》。
4.本《办法》明确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可采用公开协议方式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协议方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关于“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开竞价方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拍卖挂牌公开竞价方式等有关规定制定。
5.为了保障被安置农民利益和长远生计,培育壮大集体经济,参考广州市、杭州市等地做法,并根据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产业安置物业总面积=(产业安置留用地面积÷40㎡/人)×人均所置换物业类型的面积”、“产业安置物业必须以集体资产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不得转让”的规定,本《办法》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或转让(合作)开发或自主开发开发利用的安置留用地项目建成后,按南府规〔2023〕24号文规定核算的产业安置物业总面积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不得转让;其他安置物业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不属于自持部分的,完成登记后可上市交易,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6.根据南府规〔2023〕24号文第五条第(十一)款“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本《办法》第八条明确其他安置物业需上市交易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表明该安置物业不属于自持部分,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按照《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式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3〕5号)的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7.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各项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压实责任、形成闭环,本解读方案特制定《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七、其他内容
1.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施行后,有效期5年。
附件: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